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祝香,女,196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滨海县***********。祝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1月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益损害事实:2016年至2019年期间祝香明知吴海云销售的“果缘康”“纤秀丽颜”口服减肥片剂系“三无产品”,食用后能促进排泄,仍购进后在其经营的美容会所向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出售。经查,祝香共销售上述产品30瓶(盒),销售金额3500余元,获利2000余元。经检测,上述减肥片剂产品中均检测出含有非食品原料酚酞成分。
另查明,上游经销商吴海云等人,另案已被如东县法院依法判决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含祝香销售的部分。
2023年2月10日,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起诉至滨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祝香对其销售增值部分(即获利)承担三倍公益损害赔偿,合计6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期间,祝香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愿意主动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希望与检察机关达成和解协议。现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祝香主动承担6000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将款项缴纳至县财政代管账户。
2.祝香在江苏扬子晚报上作致歉声明。
3.祝香承担该和解协议的公告费用400元。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祝香
日 期: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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