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芦广明、刘成金、刘元忠非法捕捞水产品暨附带生态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前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芦广明、刘成金、刘元忠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公益诉讼起诉人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庭前与被告人芦广明、刘成金、刘元忠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人芦广明、刘成金、刘元忠承担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90000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二)判令被告人芦广明、刘成金、刘元忠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理由: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芦广明、刘成金、刘元忠为牟利,明知使用电力捕鱼系禁止使用的方法,仍在洪泽湖至高邮湖之间的三河水域附近,驾驶2条船舶,利用电瓶、逆变器、渔网等工具进行电鱼7次,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诉讼。
二、和解协议内容
鉴于被告人芦广明、刘成金、刘元忠认可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和理由,双方于庭前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芦广明、刘成金、刘元忠自愿承担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90000元,该费用交由主管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二)被告人芦广明、刘成金、刘元忠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认为本协议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16—87887663
地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3号)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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