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3)苏02民初151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江阴市滕国俊阳庄菜业专业合作社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内容见附件):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违反或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相关主体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0-82226268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附:调解协议
2023年5月25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58号。
出庭人员:符世锋,该院检察员。
出庭人员:张韵珑,该院书记员。
被告:江阴市滕国俊阳庄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阳庄村北庄。
法定代表人:滕国俊,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涛,该公司员工。
关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江阴市滕国俊阳庄菜业专业合作社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2023苏02民初151号)。现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方案:
一、江阴市滕国俊阳庄菜业专业合作社支付赔偿金31046元;
二、江阴市滕国俊阳庄菜业专业合作社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公开道歉信的内容需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并将登报依据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公告费400元,由江阴市滕国俊阳庄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或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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