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3)苏02民初167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溪区有滋有味餐厅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内容见附件):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违反或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相关主体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0-82226298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附:调解协议
2023年5月29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58号。
出庭人员:符世锋,该院检察员。
出庭人员:张韵珑,该院书记员。
被告:梁溪区有滋有味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无锡市梁溪区南下塘80-3号。
经营者:吴胜。
关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溪区有滋有味餐厅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2023苏02民初167号)。现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方案:
一、梁溪区有滋有味餐厅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10倍的赔偿金22560元;
二、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公告费400元,由梁溪区有滋有味餐厅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或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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