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曲扎、白玛罗布、多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三被告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特将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曲扎、白玛罗布对盗掘的1、2号小佛塔修复造价共计5,007.72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依法判令曲扎、白玛罗布、多吉对盗掘的3、4、5号小佛塔修复造价5,666.59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法判令本案鉴定费3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墨竹工卡县扎雪乡帕荣佛塔于2013年被列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附属6座塔群(分别标记为:1号、2号、3号、4号、5号、6号)作为帕荣佛塔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历史研究价值,应给予保护,因曲扎、白玛罗布、多吉的盗掘行为致使1号小佛塔出现宽76cm,高65cm,墙体厚度50cm的盗洞; 2号小佛塔出现宽66cm,高80cm,墙体厚度89cm的盗洞; 3号小佛塔出现宽62cm,高46cm,墙体厚度69cm的盗洞; 4号小佛塔出现宽81cm,高33cm,墙体厚度127cm的盗洞; 5号小佛塔出现宽63cm,高62cm,墙体厚度68cm的盗洞。5座小佛塔不同程度被损坏,帕荣佛塔原有风貌及小佛塔本体的牢固性受到影响,文物的历史价值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掩盖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实施盗掘后,对其中2、3、4、5号盗洞进行了回填涂料。2022年11月20日,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出具《墨竹工卡县扎雪乡帕荣佛塔修复设计方案》载明,为确保佛塔本体建筑安全,需对5座小佛塔进行局部修复,2、3、4、5号盗洞虽进行了简单修复,但盗洞修复与原形不符,需拆除后,修复砌筑。2022年11月24日,西藏磊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磊鑫价鉴(2022)第038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1号至5号佛塔修复费用分别为1,973.61元、3,034.11元、1,695.3元、2,606.81元、1,364.48元,共计10,674.31元。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支付3000元的鉴定评估费。曲扎、白玛罗布、多吉三人于2022年6月24日盗掘3、4、5号小佛塔,虽然多吉辩称只参与盗掘1座小佛塔,公诉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多吉明知要前往盗掘佛塔的情况下,仍旧开车予以帮助,且存在参与回填、涂料等行为,与另2名被告实施盗掘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存在共同故意,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3座小佛塔破坏行为承担责任。而曲扎、白玛罗布于2022年7月2日再次前往同一地点采用同一方式对1、2号小佛塔实施盗掘,两人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为诉讼支出的鉴定评估、专家咨询等费用,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之规定,曲扎、白玛罗布、多吉应当对鉴定费3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人曲扎、白玛罗布、多吉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于2023年3月13日提起公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本院依法裁判。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三被告按照各自的赔偿份额进行赔偿;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曲扎于2023年5月29日自愿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赔付5393元(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白玛罗布于2023年6月2日之前自愿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赔付5393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多吉于2023年6月2日之前(已履行完毕)自愿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赔付2889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认为本协议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91-6404457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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