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公告
我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冀0632刑初11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广州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啟东、郝树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我院提交致歉信,经我院审核通过之日五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并承担相关费用。如逾期不履行,由我院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啟东、郝树仁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将裁判书的内容摘要公告。
安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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