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
公益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公益损害赔偿义务人:宜兴市徐舍镇杏花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TXLE5W,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民主村文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规定,公益损害赔偿义务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益损害事实
宜兴市徐舍镇杏花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生产大油京果157盒。2021年5月12日销售给崇川区百事兴食品商行15盒,其余141盒销售给无锡好帮手商行,销售单价均为10元/盒。崇川区百事兴食品商行销售5盒,销售单价为13元/盒。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5月17日对该批次大油京果进行抽检,经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检验,因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Z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赔偿内容
(一)宜兴市徐舍镇杏花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自愿承担4425元赔偿金,将等值的并经检测合格的食品自愿捐助给福利机构;
(二)宜兴市徐舍镇杏花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宜兴市徐舍镇杏花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公益损害赔偿义务人:宜兴市徐舍镇杏花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日期:2023.3.17 日期:2023.3.17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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