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杨永林,男,身份证号131023************,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2022年8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当事人:姚金颖,女,身份证号131023************,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2022年8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以来,姚金颖与其丈夫杨永林使用名为“A河北华艺雕刻厂”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安宫牛黄丸”售卖信息并进行销售,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安宫牛黄丸”为假药。经核查,其销售假药的金额为人民币8920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二人应当承担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2023年3月10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起诉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永林、姚金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6760元。
2023年3月14日,姚金颖提出申请称,自己与丈夫杨永林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愿意主动缴纳惩罚性赔偿金26760元,希望与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杨永林、姚金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6760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陆拾元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该款交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由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用于公益修复)。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公益诉讼机关: 当事人:
(承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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