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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2023-01-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930


  本院于2022年121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曹德华、杨伟、祝伟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


  联系人:陈运泉法官 民三庭


  联系电话:0737-4380656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68号


  特此公告。


  附: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


  审 判 长  徐 光 辉


  审 判 员  陈 运 泉


  审 判 员  昌   丹


  二O二


  书 记 员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益检民公诉〔2022〕Z4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曹德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草尾镇四码头村七村民组170号。


  被告:杨伟,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草尾镇四码头村十一村民组299号。


  被告:祝伟立,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草尾镇百胜村一村民组。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曹德华、杨伟、祝伟立采购价值5040元适合放流的原、良种鱼类进行放流,如不履行,则上述3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040元。


  事实和理由: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中发现,曹德华、杨伟、祝伟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2021年3月17日履行公告程序,后将案件移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19时许,曹德华、杨伟、祝伟立三人在沅江市赤磊洪道草尾镇熙东村水域内,使用塑料船只、“甩豪网”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龙虾,其中曹德华与祝伟立负责下水收取放置于赤磊洪道沅江市草尾镇熙东村水域内“甩豪网”内的龙虾,杨伟负责撑船运输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龙虾,三人共非法捕捞水产品龙虾42千克。


  经专家评估,使用“甩毫网”捕捞是一种毁灭性的捕鱼方式,水域中所有大于甩毫网网目和小于甩毫网入口的水生动物,一旦经“甩毫网”入口进入网笼兜里就出不来,被其困住在网笼里,因水生动物各自生物学特点和生活习性,很容易因为高密度缺氧、冲撞损伤等原因而造成死亡,如果是亲本,更大地危害了水生动物的繁衍,对水域中的其他水生生物也能造成破坏,不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对水域的生态系统破坏很大破坏的生态环境需经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修复。建议采购适合放流的原良种水生生物进行人工放流,可选择鲢鱼、鳙鱼等四大家鱼,数量应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3倍折算价值,即放流价值5040元的鱼类(42千克×3倍×40元千克=5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专家意见。


  本院认为,使用“甩毫网”捕捞是一种毁灭性的捕鱼方式,不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对水域的生态系统破坏很大。本案中,曹德华、杨伟、祝伟立以“甩毫网”方式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曹德华、杨伟、祝伟立应当连带承担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在正义网进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1.检察卷宗壹册;


     2.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肆份。


  调解协议


  (2022)09初30


  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王东晖,该院检察长。


  检察人员:杨桢干,检察官。


  被告:曹德华,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四码头村七村民组170号。


  被告:杨伟,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四码头村十一村民组299号。


  被告:祝伟立,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百胜村一村民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曹德华、杨伟、祝伟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曹德华、杨伟、祝伟立连带承担504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该款已于2023年1月6日支付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户),公益诉讼起诉人不再向本案被告曹德华、杨伟、祝伟立主张民事权利


  二、案件诉讼50元,调解协议公告费400元,由曹德华、杨伟、祝伟立承担


  三、上述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告并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