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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告

时间:2021-12-23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诉前和解协议


  甲方: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乙方:黄光伟,港澳居民居住证号码810000197609150053


  张春榆,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101010556


  杨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102140555,


  甲方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查明,2021年3月16日上午早上6时许,张春榆驾驶“惠澳3337”渔船、杨生驾驶“汕尾0138”渔船在潭门港附近海域(N19°07'258,E110°54'810)指挥船员利用双船底拖网的作业方式进行捕捞作业,至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海警部门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共1259.4斤。经鉴定:张春榆、杨生驾驶渔船进行双船底拖网作业所使用的渔具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标准,且作业位置位于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张春榆、杨生非法捕捞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应提交人民币13979元用于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专家咨询费2000元,应一同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黄光伟购买船舶并提供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网目尺寸(35MM)的渔具供张春榆、杨生进行捕捞作业获取收益,为共同侵权人。


  黄光伟等三人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属于违法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黄光伟、张春榆、杨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甲方在调查核实被告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8月4日在正义网上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拟对黄光伟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黄光伟等人认识到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影响了海洋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海洋公益真诚悔过,并表示愿意赔偿本案造成的全部损失。鉴于本案公益损失数额小,乙方承诺主动担责,全额赔偿可以达到公益保护,诉前和解有利于提高公益保护效率,公益损害可以得到有效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第三款“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标的额较小、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全部能够得到修复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达成协议。”的规定,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本案海洋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13979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将赔偿款足额缴入琼海市农业农村局非税收入账户,收款人:琼海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266277503045开户行:中国银行琼海支行。


  二、甲方确认乙方履约赔偿后,不再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乙方如违约,甲方将依法处理。


  三、本案赔偿款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甲方对该款使用进行监督。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琼海市农业农村局执壹份。


   甲方(盖章):    2021年12月5日


  乙方(签名捺印):  2021年12月5日


  主管部门(盖章):  202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