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23〕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浩儒、王勇波、杨波恩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附民公诉〔20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郭浩儒、王勇波、杨波恩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郭浩儒、王勇波、杨波恩共同承担涉案被扣押的注射用重组人体生长激素无害化处置费用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贺晓梅,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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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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