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沪虹检民公告〔2023〕16号
本院办理的吕浩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益损害人吕浩龙对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无异议。吕浩龙自愿与本院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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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2023年11月28日
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吕浩龙,男,2001年11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吕浩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提供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损害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
磋商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和磋商人吕浩龙于2023年11月27日就吕浩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磋商,同时邀请听证员共同参与,对以下事实确认无误:
2022年1月起,吕浩龙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许建邦(另案处理)等人,借“珍爱网”业务推广之名,以提供免费会员等为由,收集胡应球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等信息,对“珍爱网”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将上述实名认证账号约400个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磋商双方对履行民事公益损害修复责任的方式、期限、效果评估等达成一致,形成以下磋商意见:
本磋商协议由双方签名盖章后,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的,磋商协议生效。如公益损害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磋商协议的,检察机关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磋商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磋商人:吕浩龙
2023年11月27日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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