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磋商人(检察机关/赔偿权利人代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乐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赔偿义务人):张庆伟
身份证号码:220581************
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赔偿义务人):洪术明
身份证号码:23230************
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赔偿义务人):刘良胜
身份证号码:342423************
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张庆伟、洪术明为非法牟利,生产制作并向刘良胜等人销售假冒“马爹利”“轩尼诗”等知名品牌洋酒,再由刘良胜等人转卖给其他不特定众多消费者,使得假冒注册商标且食品安全无法保证的商品流通于市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已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和磋商人(公益损害人/赔偿义务人)张庆伟、洪术明、刘良胜于2024年1月19日就张庆伟、洪术明假冒注册商标、刘良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的民事公益损害部分进行了磋商,对以下事实确认无误:
2022年6月起,张庆伟、洪术明经预谋分工合作,以山东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信和诚钢材批发市场东南角平房建筑作为假酒灌装窝点,由洪术明雇佣姜龙飞(另案处理)负责灌装,购入带有“百龄坛”“马爹利”“轩尼诗”“芝华士”“皇家礼炮”“尊尼获加”等知名品牌洋酒标识的木塞、瓶盖、瓶贴等,利用灌装设备将洋酒原液灌入二手空瓶,再封口生产出假冒知名品牌洋酒后,由张庆伟将生产出的假冒洋酒通过快递公司寄售给上海浦东新区的刘良胜,截至案发共计收取假酒款50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同期,刘良胜将从张庆伟等人处购得的上述假冒品牌洋酒加价后以每箱人民币600-1400元不等价格销售给上海市浦东新区、闵行区等各大KTV夜场,截至案发共计销售酒款75万余元。
2023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洪术明、刘良胜,在洪术明制假窝点查获假冒知名品牌洋酒30余瓶、空瓶6千余个、包装箱300余个、瓶盖木塞2600余个、标识及二维码1.2万余个及加工设备打码机、热风枪、压盖机等;在刘良胜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千汇路581弄6号102室暂住处、千汇路750弄73号底楼仓库及送货车内查获送货单、手机及待销售的价值16万余元假冒知名品牌洋酒2千余瓶等。同年5月9日,张庆伟至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磋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履行公益损害相应民事责任达成一致,形成以下磋商意见:
1.磋商人(公益损害人/赔偿义务人)张庆伟、洪术明、刘良胜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磋商人(公益损害人/赔偿义务人)张庆伟、洪术明、刘良胜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查验义务。
本磋商协议公益损害修复赔偿义务能够即时履行完毕,协议由双方签名盖章后,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或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或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的,磋商协议生效。公益损害人张庆伟、洪术明、刘良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磋商协议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权利人代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义务人:张庆伟、洪术明、刘良胜
签约时间:2024年1月19日
签约地点: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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