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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廖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02-2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廖明,男,壮族,19**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广西柳州人,现住广东省河源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廖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廖明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廖明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共计10200元(大写:壹万零贰佰元),该款廖明已于2023年12月14日缴交至东源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东源县财政局代管。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签订时间:2024年2月19日

当事人:廖明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