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黄标荣,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XXXXXX2791,广东XX人,现住广东省河源市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黄标荣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黄标荣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黄标荣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共计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该款黄标荣已于2023年12月15日缴交至东源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东源县财政局代管。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签订时间:2024年2月19日
当事人:黄标荣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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