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五卫医罚(2023)003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张宏 电话:136****3338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1422301986022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原来的(五寨县康达九洲食补驿站,地址:五寨县学府东街103号)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检察院相关证据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户名:五寨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51204262902642259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寨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3年12月24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