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万启东,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92********,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金湖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就万启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乙方在签订和解协议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乙方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配合相关部门对案涉仪表依法予以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由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告。
公益诉讼代表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万启东
签订时间: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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