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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万启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04-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万启东,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92********,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金湖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就万启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乙方在签订和解协议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乙方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配合相关部门对案涉仪表依法予以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由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告。

公益诉讼代表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万启东

签订时间: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