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郭明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7********,大学本科文化,东平县************合同工,户籍所在地东平县***********,现住东平县************。
被告:贺茂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8********,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平县************。
被告:侯玉喜,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平县************。
被告:侯玉东,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3********,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平县************。
被告:杨明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6********,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平县************。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诉郭明华、贺茂勇、侯玉喜、侯玉东、杨明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郭明华、贺茂勇、侯玉喜、侯玉东、杨明强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当事人郭明华、贺茂勇、侯玉喜、侯玉东、杨明强自愿赔偿东平湖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当事人郭明华、贺茂勇、侯玉喜、侯玉东、杨明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山东泰安大喜渔业有限公司代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东平湖受损的水生生物资源。
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玖佰零伍圆整(121905元),协议签订后即将相应的资金交受委托代为增殖放流的山东泰安大喜渔业有限公司。
三、当事人应要求山东泰安大喜渔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履行郭明华、贺茂勇、侯玉喜、侯玉东、杨明强委托的增殖放流义务。
四、东平县人民法院和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共同监督。
五、本协议一式九份,公益诉讼起诉人和郭明华、贺茂勇、侯玉喜、侯玉东、杨明强各持一份,交东平县人民法院一份,交渔业行政处罚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公告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若当事人不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公益诉讼起诉人将依法处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
年 月 日
被告(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董秀英,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0********,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平县****************。
被告:赵芳,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平县****************。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诉董秀英、赵芳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董秀英、赵芳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当事人董秀英、赵芳自愿赔偿东平湖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当事人董秀英、赵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山东泰安大喜渔业有限公司代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东平湖受损的水生生物资源。
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柒佰陆拾肆肆圆整(55764元),协议签订后即将相应的资金交受委托代为增殖放流的山东泰安大喜渔业有限公司。
三、当事人应要求山东泰安大喜渔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履行董秀英、赵芳委托的增殖放流义务。
四、东平县人民法院和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共同监督。
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董秀英、赵芳各持一份,交东平县人民法院一份,交渔业行政处罚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公告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若当事人不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公益诉讼起诉人将依法处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
年 月 日
被告(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公安,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2********,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平县****************。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诉陈公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陈公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当事人陈公安自愿赔偿东平湖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当事人陈公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山东泰安大喜渔业有限公司代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东平湖受损的水生生物资源。
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零陆拾叁圆整(22063元),协议签订后即将相应的资金交受委托代为增殖放流的山东泰安大喜渔业有限公司。
三、当事人应要求山东泰安大喜渔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履行陈公安委托的增殖放流义务。
四、东平县人民法院和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共同监督。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公益诉讼起诉人和陈公安各持一份,交东平县人民法院一份,交渔业行政处罚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公告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若当事人不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公益诉讼起诉人将依法处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
年 月 日
被告(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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