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才绍义,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2197405XXXXXX,辽宁锦州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
当事人:张延伟,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7301XXXXXX,辽宁沈阳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
当事人才绍义和张延伟二人在3A景区丁香湖内捕鱼,破坏丁香湖内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才绍义和张延伟在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才绍义和张延伟自愿赔偿丁香湖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当事人才绍义和张延伟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丁香湖受损的水生生物资源。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于洪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签订时间: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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