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检察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侵权人:童宝玲
案由:童宝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童宝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童宝玲从郭永娟处购买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T.W复合植物糖果片”,销售给李明春等人,销售金额21900元。童宝玲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与童宝玲就童宝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如下协议:
1、童宝玲自愿支付公益损害赔偿款 21900元;
2、本诉前和解协议签订后,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费用400元由童宝玲承担;
3、童宝玲如不履行本协议,本院将请示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名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童宝玲各执一份。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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