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灵卫医罚〔2022〕47号
潘永礼(身份证号码:3422241952****183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10月27日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正在家中给患者王元英开展输液治疗,其家中有使用过的注射器和安瓿瓶,家中存放有抗生素及其它类药品。2016年曾因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登记保存药品,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灵璧县财政局非税征收专户,开户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灵璧支行,账号:1312050029022152869, 地址:灵璧县建设中路27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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