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公告
(2026)苏0311刑初184号
本院在审理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裴宁宁、杜帅、魏广俊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前就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的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人裴宁宁、杜帅、魏广俊等三人共同对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23日部分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40186元承担责任(魏广俊在人民币6826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上缴至国库;另外判令裴宁宁、魏广俊二人共同对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23日部分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2249元承担责任,上缴至国库。二、判令被告人裴宁宁、杜帅、魏广俊当庭向社会大众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道歉。
诉讼理由:2024年11月1日至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裴宁宁明知电捕鱼是禁止使用的方法,为谋取利益,仍伙同被告人杜帅、魏广俊二人,驾驶船舶在丰县常店镇太行堤河流域使用电瓶、探鱼器、电捞网等工具电鱼,渔获物由杜帅和魏广俊在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黄集镇集市上出售,得款由当日参与非法捕捞的人员平分,共计捕鱼销售渔获物总价值52435元。其中裴宁宁参与非法捕捞水产品总价值52435元,获利23229元,杜帅参与非法捕捞水产品总价值40186元,获利19043元,魏广俊参与非法捕捞水产品总价值19075元,获利6812元。2024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从杜帅处扣押电瓶、电拖网、逆变器作案工具,经认定,上述物品组合构成禁用电捕工具及附属设备。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三被告的行为破坏了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诉讼。
二、和解协议内容
鉴于被告裴宁宁、杜帅、魏广俊认可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和理由,双方于庭前达成协议如下:
(一)、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人裴宁宁、杜帅、魏广俊三人自愿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40186元;被告人裴宁宁、魏广俊二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2249元;
(二)、被告人裴宁宁、杜帅、魏广俊于2026年7月31日前就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在《江苏法治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笔录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16—69796797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徐州市淮海国际港区时代大道7号淮海陆港枢纽中心院内)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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