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公告在线网>>送达
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龙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公益损害赔偿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6-08-1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1000号。    委托代理人:施金龙 王利明

公益损害赔偿人:龙亚,男,1996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乐治镇塘边村垭口组,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苍屿村苍西394本案202512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73778705

益损害事实描述:2023年至202512月,当事人龙亚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苍屿村苍西394号租住处等处前后通过非法收购、运输等方式获取并饲养画眉鸟四只。期间,龙亚与李绍伦等人互换一只。20251224日,龙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前述住处扣押画眉鸟三只;李绍伦主动将包括与龙亚互换的那只在内的三只画眉鸟交由公安机关扣押。后经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案涉的四只画眉鸟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为3534.96元,鉴定费为5025元。被扣六只画眉鸟均已移交动物救护组织公益损害赔偿人龙亚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龙亚自愿一次性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534.96元、鉴定费为5025元。共计8559.96(已支付)。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