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一、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判令王涛因非法狩猎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赔偿生态环境价值损失15280.00元;
2、判令王涛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6年1月以来,王涛在禁猎期内多次使用禁猎设备,领狗在周边村地里抓野鸡野兔,并在其家中发现野生动物死体。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环境损害鉴定(森林)分中心鉴定结论:5只死体涉案动物为2个不同物种,其中,1只兔形目兔科蒙古兔Lepustolai,4只鸡形目雉科环颈雉Phasianus colchicus,属于国家保护“三有动物”。4月份以来,王涛禁猎期内多次使用禁猎设备抓刺猬约70多只出售,非法获利126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王涛赔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损失费15280.00元;
2、王涛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公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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