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本人李振辉,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7018,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临江镇桂林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李振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李振辉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李振辉对被破坏的林地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复绿工作。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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