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公 告
长检民公告〔2026〕6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梅洪波(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4017)、张明华(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3417)、张明强(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3412)、陈川(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7413)、陈渝(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7416)、周贤芬(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1101)、夏春树(公民身份号码51050419******1835)、熊光华(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2335)、李秀昌(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5761)、李金萍(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6568)、曾国勤(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351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215号
联系电话:0831-7870298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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