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本明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孙清南(身份证号码:21050319******3316)、李永卓(别名李双林,身份证号码:21050319******3616)、佟林林(身份证号码:23022119******1447)、孟良(身份证号码:21052119******0071)、佟新伟(身份证号码:21011119******4616)、刘振国(身份证号码:21050319******3319)、李洪俊(身份证号码:21050219******3015)、汪勇(身份证号码:21052119******259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26-1号
联系电话:024-44599310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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