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宿豫检民公告〔2026〕7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军(身份证号:321321********5011)、严关羽(身份证号:500383********3433)、洪阳阳(身份证号:342622********5817)、蒋传煜(身份证号:330327********4152)、王晓东(身份证号:220421********31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湘江路35号
联系电话:0527-88280037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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