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眉东检民公告〔2026〕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潘永强(51112219******6775)、刘伟(51112219******6898)于2025年2月5日晚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利用热成像仪和气枪在眉山市东坡区复兴镇长山埂村五金路约两公里处的公路边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13只。潘永强和刘伟使用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赤壁东路19号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28-38108649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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