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民检民公告〔2026〕2号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马生华(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2xxxxxx20481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对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联 系 人:董疆、马红
联系电话:0972-8525502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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