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长浏检民公告〔2026〕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浏阳市大瑶镇天和社区万丽塑料加工厂、浏阳市日华塑料加工厂、浏阳市康丽再生塑料厂、浏阳市宏发塑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张开迪(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091)、易秀燕(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158)、邱明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070,)、张良平(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9217)、潘正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210)、王曲达(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073)、陈运秋(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071)、李剑锋(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8098)、张良怀(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9050)、刘子其(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9258)、黎舒新(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1538)、何应斌(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8812)、雷登楼(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819)、叶建明(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0836)、李开朗(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6419)等人存在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湖南省浏阳市白沙东路25号。
联系电话:0731-83607060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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