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长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杨洪忱(身份证号码:2102251968******作为大、小长山岛镇承包运营人,伙同曹宏伟(身份证号:1402271988******35)、王月亮(身份证号:2101141965******33)于2021年11月将2000吨电子垃圾运至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欲代替煤炭燃烧。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4月10日供暖季期间,杨洪忱将危废电路板粉末混合煤炭添加到长海县大小长山两处供暖锅炉中燃烧进行供暖,随后将危废电路板粉末燃烧后产生烟雾排放到室外,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期间,长海县环境空气质量1级污染99天,2级污染62天,3级污染10天(其中2级和3级污染的首要污染物绝大部分为PM2.5、PM10),未燃烧的危废电路板粉末随意堆放至今,经鉴定,该危废电路板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是危险废物,杨洪忱、曹宏伟、王月亮三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71号
联系电话:89772296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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