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无检民公告〔2026〕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戈朋龙(身份证号码130130******260615)自2024年3月份左右开始,在明知食品加工不能添加工业亚硝酸盐的情况下,为了让其加工的猪肉熟食色泽更加亮丽,从而更容易出售。戈朋龙开始加工猪肉熟食过程中违规加入工业中的亚硝酸盐和棉花牌袋色。戈朋龙在每次煮猪杂、猪头肉、猪舌的的过程中会在锅中加一小勺亚硝酸盐,大约是100斤肉加40克亚硝酸盐。在此期间戈朋龙销售添加亚硝酸盐的熟食7万元左右。2025年4月30日戈朋龙共计出售含有亚硝酸盐猪肉熟食16笔,共计收入1325元。经河北蕴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送检的熟食化验检测:猪舌(No.FFW2500459)、猪头肉(No.FFW2500460)、猪肥肠(No.FFW2500461)的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猪舌中亚硝酸盐含量360mg/kg(标准值≤30mg/kg);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530mg/kg(标准值≤30mg/kg);猪肥肠中亚硝酸盐含量470mg/kg(标准值≤30mg/kg),单向结论均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河北省无极县光明街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311—85585935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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