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平检民公告〔2026〕4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叶平(33048219******2715)、刘丽丽(34122719******6764)、陈双敏(52212419******724X)、潘其妹(33048219******1227)、刘雨萍(41272619******7549)、胡玲(42280119******3224)、周湘丽(45272519******0141)、陈薛竹(52242419******2426)、陈莎莎(52242419******0220)、施跃娟(33048219******3927)、宋亚杰(41022519******315X)、杨丽军(33048219******0630)等人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平湖市胜利路118号
联系电话:0573-85115132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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