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海检民公告〔2026〕4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29日期间,任晓磊(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3274)雇佣工人在海兴县湿地保护区“第九节”汪子内用下地笼的方式先后二十次非法捕捞湿地保护区内的水产品六千六百余斤,价值三万余元。任晓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涉案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317-6621980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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