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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山阳县检察院对汪绍康、程新朝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时间:2026-08-11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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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山阳检民公告〔20268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汪绍康(身份证号码420322******221813202510月份开始,在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与陕西省山阳县西照川镇、漫川镇一带,先后多次从程新朝、阮荣贵、李方银及一些猎户手中收购大量各类野生动物,并转卖给李井勇。20264172150分许,山阳县公安局照川派出所民警在西照川镇石佛寺社区巡查中发现汪绍康驾驶的皮卡车(车牌号鄂C0116)车厢内装有野生动物四只。同年418日,民警又从汪绍康住宅内搜查出野生动物冻体2643张。2026428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对该山阳县公安局移送的涉案野生动物肉块20块、野生动物皮43张进行了检测认定送检的疑似野生动物皮样本142号经形态检测均为小麂,样本43号经形态检测为中华斑羚送检的疑似野生动物肉块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26号样本经分子检测为中华斑羚,9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样本经分子检测为小麂,10号、11号、12号、13号样本经分子检测为林麝19号样本经分子检测为果子狸。

犯罪嫌疑人程新朝(身份证号码612525******202717)自202510开始,在手机上购买了三个钢丝套,放置在自家耕地边陆续猎捕野生动物,并将大部分野生动物出售给汪绍康,剩余野生动物被自己剥皮分块后存放在冰箱内。20264月底,程新朝在自己放置钢丝套的耕地边,套得野生林麝一只圈养在自家猪圈里。2026年5月7日,上述肉块和林麝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6年5月12日,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对山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样本3份、野生动物活体进行检测认定12号样本为中华斑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号样本为小麂,属陕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样本为林麝,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犯罪嫌疑人李井勇(身份证号码431024******0636142025年至20264月期间,在山阳县城关街办甘沟气象站下面王长龙狗场内收购野猪2头,猪獾1只,还从汪绍康收购小麂、猪獾等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均运输至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食用并出售牟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西河新区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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