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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晓东、郑红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时间:2026-08-12      新闻来源:正义网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郸检民公告〔20261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事人一:王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4132;当事人二:郑红央,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4558两人将公司生产的废铝灰运输到郸城县宁平镇张集行政村西南角垃圾掩埋场进行掩埋处置废铝灰属于危险废物,随意处置倾倒的行为,致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其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郸城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联系电话:03943171088

特此公告。

 

202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