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运盐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陈保锋,公民身份号码:411282xxxxxx052312;张嘎子,公民身份号码:411282xxxxxx286512;张林峰,公民身份号码:411223xxxxxx05653X;席国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xxxxxx232335;姜风才,公民身份号码:612525xxxxxx083499;洪兴满,公民身份号码:612525xxxxxx153515;杜高良,公民身份号码:612525xxxxxx203415;张永华,公民身份号码:612525xxxxxx25357X。陈保锋、张嘎子等人于2026年3月24日至3月27日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运城市盐湖区南城办义同村以南的山上非法采矿6.57吨,造成生态破坏,经盐湖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认定:6.57吨银矿石价值1592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1335号。
联系电话:0359-2191989。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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