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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张子扬、谷振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时间:2026-08-20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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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武检民公告〔20261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子扬130627******123816)、谷振红132401******16709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471-8822529

特此公告。

                              2026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