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鄂襄谷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在履职中发现,2025年10月至11月,陈启兵(身份证号码420621******213830)单独或伙同任定成(身份证号码420621******065310)携带电瓶、挑船等工具多次到北河流域谷城县石花镇蔡家营河段以电打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吴圣海(身份证号码420621******02531X)明知渔获物是非法捕捞方式获得,以批发价收购零售牟利。经认定,非法捕捞现场为禁渔区域和禁渔时段;捕捞工具均属于禁用渔具,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联系电话:0710-7243106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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