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丰检民公告〔2026〕3号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付强(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0518)于2022年至2026年2月期间,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日落黄添加剂用于自家卤肉(鸡尖)加工,并将添加有日落黄添加剂的卤肉制品放在菜市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00元。经潍坊海润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HC20260211804A),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日落黄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样品不合格。
依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日落黄的使用有严格的品种范围和最大使用剂量,其在肉制品中禁止使用,若在肉制品中检出,属于超范围违法添加行为。付强长期在生产、销售的卤肉制品中超范围添加日落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4——3319103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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