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丰检民公告〔2026〕5号
本院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邹国寿(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2010)于2025年至2026年3月期间,将从南丰县东门菜场一家门店购买的“日落黄”用于自家卤肉加工,后在太和镇农贸市场销售,累计销售200多斤添加“日落黄”的卤肉制品,价值5000-6000元。
“日落黄”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肉制品中添加的着色剂,长期或过量摄入可能会引起过敏、腹泻等症状,会加重肝脏的解毒负担,威胁人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日落黄的允许使用范围明确限定于调制乳、风味发酵乳、糖果、果酱、部分饮料等特定食品类别,而“肉及肉制品”不在允许使用范围内,且无任何限量使用的例外情况。邹国寿长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日落黄,危害了群众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4——3319103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3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