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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人民检察院对邹国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时间:2026-09-04      新闻来源:正义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丰检民公告〔20265  

 

本院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邹国寿(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2010)于2025年至20263月期间,将从南丰县东门菜场一家门店购买的“日落黄”用于自家卤肉加工,后在太和镇农贸市场销售,累计销售200多斤添加“日落黄”的卤肉制品,价值5000-6000元。

“日落黄”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肉制品中添加的着色剂,长期或过量摄入可能会引起过敏、腹泻等症状,会加重肝脏的解毒负担,威胁人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日落黄的允许使用范围明确限定于调制乳、风味发酵乳、糖果、果酱、部分饮料等特定食品类别,而“肉及肉制品”不在允许使用范围内,且无任何限量使用的例外情况。邹国寿长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日落黄,危害了群众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4——3319103

特此公告。

202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