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平检民公告〔2026〕4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志翔(身份证号码:510727********001X)、田泽奎(身份证号码:510727********0332)、田超(身份证号码:510727********0310)、李海(身份证号码:510727********0316)等人于2026年6月20日14时许在平武县龙安镇义佛山村李家沟组河沟处以投放“甲氰菊酯”农药毒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平武县农业农村局评估认定:本案中所有捕捞鱼获物总价值为453.5元,直接损害价值共计为1814.00元;间接损害价值共计为18140.00元,总损害价值为19954.00元。李志翔、田泽奎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已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提起诉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龙安镇冀安西路38号
联系电话:0816-5390857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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