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鹤向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付**,身份号码130182******204456、肖**,身份号码130123******107212、冯**,身份号码130181******114218等人在实施非法生产噻虫嗪、噻虫胺原药的过程中,为缩减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排污许可等任何法定手续,厂区未配套建设废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私设地下暗管连通车间内部坑池与室外检查井,将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厂区室外土壤。杨**,身份号码130182******126306担任会计,负责统计涉案项目经营成本,并遵照付**安排,在相关微信群内办理各项生产开支资金支付,郭**,身份号码130130******230617系付**亲属,受付**雇佣担任库管员,负责接收生产所需原材料,根据付**指令将成品通过物流发运至指定购货方,同时负责采购生产所需设备配件,张**,身份号码130525******073336,作为生产线技术员,明知生产工序会产生废液,清楚涉案厂区通过地下暗管将废液直接排入土壤,仍持续开展生产工艺调试、生产流程管控等工作,保障生产线持续运转。在非法生产期间,吴**,身份号码230406******130416不仅提供生产场地和设备收取租金,还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具体包括维修生产设备、采购设备配件、雇佣维修工人、办理工厂水电费用缴纳等事务,为生产提供便利条件,2025年4月至8月期间,上述犯罪嫌疑人在生产“噻虫胺、噻虫嗪”原药的过程中为节省成本,谋取最大利益,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安评手续、排污许可等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通过地下暗管连接到室内“坑池”和室外“检查井”直接排入室外土壤中。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排出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04 农药废物”,废物代码为263-009-04,危险特性为毒性(Toxicity, T),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19904680292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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