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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洪军、张福军等11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时间:2026-09-15      新闻来源:正义网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62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事人张洪军(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022931)、张福军(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07291X)、朱立梅(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022125)、焦小立(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83461)、庞志庆(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264212)、沈国林(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012136)、周连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282919)、李万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231X)、秦东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3418)、夏占富(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1291X)、赵凤瑞(公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05790)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86号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联系电话:0476-4272800

特此公告。

2026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