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葫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孔祥奇(身份证号码21140319******8471)、孔祥海(身份证号码21140319******847X)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长岭山村桃树沟,以帮助村民平整土地为由,雇佣他人使用钩机等机械设备,分别在丁瑞良等7户村民承包地内取土,将部分土用于祥武采石场废弃矿山治理工程,部分运往连山区塔山乡瑞祥洗沙场进行洗沙出售,后将洗出的泥土部分运回村民承包土地进行平整。经鉴定,孔祥奇、孔祥海的行为导致33126平方米(合49.68亩)耕地重度破坏,即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809平方米(合1.22亩)耕地改变原有耕地的地形地貌、土壤结构。孔祥奇、孔祥海的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号
联系电话:0429-7898043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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