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安汤检民公告〔2026〕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汪磊等人及汤阴永兴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汪磊,居民身份证编号:341003XXXXXX252019;
郑旭阳,居民身份证编号:410103XXXXXX100094;
徐颖颖,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3XXXXXX042085;
汤阴永兴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祥,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10523XXXX48428H。
2025年10月份以来,汤阴县永兴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作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其厂长汪磊、生产科长郑旭阳为防止污水超标,躲避环保部门检查,安排员工徐颖颖关闭省环保厅刑事在线检测基站监控设备,把CODcr在线检测分析仪、氨氮在线检测分析仪、总磷在线检测分析仪、总氮在线检测仪四台仪器上的采样器供样管拔出来分别插到装有不超标水的塑料瓶里,以此方式篡改检测设备数据,排放含有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的污水。其单位及个人行为已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联系电话:0372-6207262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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