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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钱剑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时间:2026-10-16      新闻来源:正义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隆检民公告〔2026〕1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钱剑勋(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01******245119)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林木范围外对其与村民购买的位于保山市隆阳区瓦房乡徐掌村委会的“腊公亩”和“玉顶地”山的桤木、华山松、云南松进行采伐,并将采伐的林木运至隆阳区瓦房乡浪戛村委会大垭口其经营的西山木材加工厂进行加工后出售,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学府路5号

联系电话:0875—3037145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