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临检民公告〔2026〕2号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陈小芳(公民身份号码362502******042X)、陈普昇(公民身份号码362502******0438)于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期间,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柠檬黄添加剂用于自家盐卤鸡加工,并将添加有柠檬黄添加剂的盐卤鸡在自家卤菜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4000余元。经镇江华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柠檬黄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样品不合格。
依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柠檬黄的使用标准有严格的品种范围和最大使用剂量,其在肉制品中禁止使用。陈小芳、陈普昇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388号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4-821601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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