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景检民公告〔2026〕4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景宁维林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小华(身份证号码332529******120316)及疫木除治合伙人员张伟军(身份证号码332529******130010),遂昌纤瑶林木工程施工队负责人包小华(身份证号码332527******184715)及疫木除治合伙人员雷飞(身份证号码520121******286639),白明正(身份证号码522732******116112)、白明安(身份证号码522732******076116)、杨应飞(身份证号码533023******071010)、石国凯(身份证号码522732******077731)在景宁实施松材线虫疫木除治过程中存在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中洋西路2号
联系电话:18205785172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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